核定銷售額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必學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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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銷售額
1.需要核定銷售額的情形
(1)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行為,無銷售額的。
(2)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相關鏈接1】下列情形視同銷售貨物: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②銷售代銷貨物;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④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相關鏈接2】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①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②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核定銷售額的方法
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在題目中也可以體現為市場價);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3.組成計稅價格
(1)不涉及應稅消費品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2)屬于從價計征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