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支付結算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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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詳解】支付結算概述
考點1:支付結算概述(★)(P60)
(一)主要支付工具
1.傳統的人民幣非現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結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種票據(匯票、本票和支票)和銀行卡,結算方式包括匯兌、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我國目前已形成了以票據和銀行卡為主體,以電子支付為發展方向的非現金支付工具體系。
(二)辦理支付結算的原則
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
在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誠實守信就是要做到按照合同規定及時付款,不得無故拖延或者拒絕支付。
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無權在未經存款人授權或委托的情況下,擅自動用存款人在銀行賬戶里的資金。
3.銀行不墊款原則
(1)銀行是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中介機構,應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將資金支付給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將歸收款人所有的資金轉賬收入到收款人的賬戶中。
(2)付款人賬戶內沒有資金或資金不足,或者收款人應收的款項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時,銀行的中介職責可以不履行,因為銀行沒有為存款人墊付資金的義務,銀行與存款人另有約定除外。
【提示】當銀行扮演支付結算“中介機構”角色時,應當不墊款;但當銀行扮演支付結算“當事人”角色時(例如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考點2: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P61)
1.使用合規憑證
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結算憑證。
2.維護存款人賬戶內資金的自主支配權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賬戶情況,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款項,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偽造、變造、更改
(1)偽造,是指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
(2)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
(3)更改
①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②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4.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重要記載事項
(1)簽章
①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和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
②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本人的簽名或蓋章。
(2)收款人名稱
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3)出票日期
①票據的出票日期應當使用中文大寫。
②出票日期應規范填寫
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當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當在其前加“壹”。
(4)金額
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二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考點3:結算紀律(★)(P112)
1.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應遵守的結算紀律
(1)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
(2)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
(3)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
(4)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賬戶。
2.銀行辦理支付結算應遵守的紀律
(1)不準以任何理由壓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戶和他行資金;
(2)不準無理拒絕支付應由銀行支付的票據款項;
(3)不準受理無理拒付、不扣少扣滯納金;
(4)不準違章簽發、承兌、貼現票據,套取銀行資金;
(5)不準簽發空頭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辦理空頭匯款;
(6)不準在支付結算制度之外規定附加條件,影響匯路暢通;
(7)不準違反規定為單位和個人開立賬戶;
(8)不準拒絕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結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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