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主要內容總述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必學知識點
各位備考初級會計的考生們,看這里,小編為大家準備了《經濟法基礎》中有關勞動合同主要內容總述的知識點,快來學習吧!
勞動合同主要內容總述
類型 | 具體條款 |
必備條款 |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 |
勞動合同期限 | |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 |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 |
勞動報酬 | |
社會保險 | |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 |
約定條款 | 試用期 |
服務期 | |
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 |
其他約定事項:例如,補充保險 |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何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該合同只是無確切終止時間,而非“無終止時間”,一旦出現了法定情形或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也能夠解除。
【提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主要有3種情形:
(1)雙方自由協商、一致同意訂立;
(2)依照法律規定,直接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出現法定情形時,法律強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有相反意愿)。
(二)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準確理解“應當”——勞動者有權說“No!”
出現法定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時,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1)10年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2)2次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簡稱“勞動者法定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學習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提示】區別于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期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此處的“2倍工資”沒有最多11個月的限制。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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