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本票的付款人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答疑精選
質變來自量變,各位備考初級會計考試的考生們,只有不斷的積累知識,才能實現成績的飛躍,隨小編一起看看今天的答疑吧!
【問題】
銀行本票的付款人難道不是出票銀行嗎?為什么非要寫“現金”才可以掛失止付?
【答疑】
用于轉賬的銀行匯票,如果未填明代理付款人,代理付款人將無法確定,無法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例如,甲銀行簽發銀行匯票(轉賬)給乙公司,乙公司背書轉讓給丙公司,如果填明丙公司開戶行為代理付款行,則失票時直接向出票行和丙公司開戶行申請掛失止付即可;如果未填明代理付款行,則拾得票據的丁偽造丙的簽章,將票據背書轉讓給戊,戊的開戶行將代理付款,而實質上失票人丙無從知道“戊”是誰,“戊的開戶行”是哪一個,從而無法真正掛失止付。 銀行本票也是一樣的道理。
能否掛失止付關鍵是“確定付款人”,只有確定的付款人,才可以找“付款人”去掛失止付。對于尚未承兌的商業匯票,不能掛失止付。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
用于轉賬的銀行本票,由于無法確定代理付款行(原理同銀行匯票),所以不能掛失止付。
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經濟法基礎》教研專家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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