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與背書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必學知識點
確定2020初級會計考試目標,讓自己每天都有收獲,一步再一步的前進。東奧小編準備了《經濟法基礎》中有關出票與背書的知識點,快來學習吧!
出票
1.出票包括兩個行為
(1)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
(2)交付票據。
2.出票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不記載,出票行為無效——票據無效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
表明“××票”字樣 | √ | √ | √ |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承諾 | √ | √ (承諾) | √ |
出票金額 | √ | √ | √ (可補記) |
付款人名稱 | √ | × | √ |
收款人名稱 | √ | √ | × (可補記) |
出票人簽章 | √ | √ | √ |
出票日期 | √ | √ | √ |
【相關鏈接1】出票日期:(1)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2)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當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當在其前加“壹”。
【相關鏈接2】金額:(1)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2)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不得超過出票金額。
【相關鏈接3】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規范化簡稱應當具有排他性,與全稱在實質上具有同一性。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簽發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依法向持票人清償票款和相關費用。
背書
1.背書種類
種類 | 目的 | |
轉讓背書 | 轉讓票據權利(承擔保證其后手所得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 | |
非轉讓背書 | 委托收款背書 | 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據權利,但被背書人不得再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
質押 背書 | 為擔保債務而在票據上設定質權,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
2.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未記載背書行為無效):背書人簽章,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還應當記載“委托收款”、“質押”字樣。
(2)可以補記事項:被背書人名稱
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相對記載事項(未記載適用法律推定):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3.粘單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4.背書連續
(1)所謂“背書連續”,是指票據上第一背書人為票據收款人,最后持票人為最后背書的被背書人,中間的背書人為前手背書的被背書人(前一個轉讓背書的被背書人是后一個轉讓背書的背書人);即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2)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
5.附條件背書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背書依然是有效的)。
6.部分背書
部分背書是指將票據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部分背書屬于無效背書。
7.限制背書
(1)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
(2)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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