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信息登記與電子化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預習考點
備戰2020初級會計考試過程中,考生不能抱有僥幸的心理和不切實際的幻想,腳踏實地的學習才是取勝的關鍵!
票據信息登記與電子化
1.紙質票據
(1)紙質票據貼現前,金融機構辦理承兌、質押、保證等業務,應當不晚于業務辦理的次一工作日在票據市場基礎設施(上海票據交易所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完成相關信息登記工作。
(2)紙質商業承兌匯票完成承兌后,承兌人開戶行應當根據承兌人委托代其進行承兌信息登記。承兌信息未能及時登記的,持票人有權要求承兌人補充登記承兌信息。
(3)紙質票據票面信息與登記信息不一致的,以紙質票據票面信息為準。
2.電子商業匯票簽發、承兌、質押、保證、貼現等信息應當通過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同步傳送至票據市場基礎設施。
3.貼現
(1)貼現人辦理紙質票據貼現時,應當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查詢票據承兌信息,并在確認紙質票據必須記載事項與已登記承兌信息一致后,為貼現申請人辦理貼現,貼現申請人無需提供合同、發票等資料;信息不存在或者紙質票據必須記載事項與已登記承兌信息不一致的,不得辦理貼現。
(2)貼現人辦理紙質票據貼現后,應當在票據上記載“已電子登記權屬”字樣,該票據不再以紙質形式進行背書轉讓、設立質押或者其他交易行為。已貼現票據應當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辦理背書轉讓、質押、保證、提示付款等票據業務。
【提示】紙質票據未能通過上述第1(1)(2)項所述途徑電子化的,在辦理貼現時實現電子化。
(3)貼現人應當對紙質票據妥善保管。
(4)紙質票據貼現后,其保管人可以向承兌人發起付款確認。付款確認可以采用實物確認或者影像確認,兩者具有同等效力。
(5)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收到影像確認請求或者票據實物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或者委托其開戶行作出同意或者拒絕到期付款的應答;拒絕到期付款的,應當說明理由。
(6)電子商業匯票一經承兌即視同承兌人已進行付款確認。
4.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提示付款
(1)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提示付款的,承兌人應當在提示付款當日應答或者委托其開戶行進行應答。
(2)承兌人存在合法抗辯事由拒絕付款的,應當在提示付款當日出具或者委托其開戶行出具拒絕付款證明,并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通知持票人。
(3)承兌人或者承兌人開戶行在提示付款當日未作出應答的,視為拒絕付款,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提供拒絕付款證明并通知持票人。
(4)商業承兌匯票承兌人在提示付款當日同意付款的,承兌人開戶行應當根據承兌人賬戶余額情況予以處理:
①承兌人賬戶余額足夠支付票款的,承兌人開戶行應當代承兌人做出同意付款應答,并于提示付款日向持票人付款。
②承兌人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則視同承兌人拒絕付款。承兌人開戶行應當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兌人做出拒付應答并說明理由,同時通過票據市場基礎設施通知持票人。
(5)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已于到期前進行付款確認的,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應當根據承兌人的委托于提示付款日代承兌人發送指令劃付資金至持票人資金賬戶。
(6)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已于到期前進行付款確認的,承兌人開戶行應當根據承兌人委托于提示付款日扣劃承兌人賬戶資金,并將相應款項劃付至持票人資金賬戶。
5.承兌人或者承兌人開戶行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或者公示催告等司法文書并確認相關票據未付款的,應當于當日依法暫停支付并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票據市場基礎設施上海票據交換所)登記或委托開戶行在票據市場基礎設施登記相關信息。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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