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付款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預習考點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熱度居高不減,考生大軍日益龐大。備考復習要趁早,希望大家都能認清初級會計證的重要性!
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1)時間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2)途徑
①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能背書轉讓。
(3)手續
①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時,應作委托收款背書,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內簽章、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戶銀行名稱,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②持票人持用于轉賬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出票人開戶銀行。
③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提示】滿足下列幾個要素時,支票付款人應當在見票當日足額付款:
(1)從票面形式要件上看,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且按期提示付款;
(2)出票人在票面上使用了預留簽章;
(3)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票據金額。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