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或者故意銷毀行為及責任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
具備一定的抗壓能力,坦然面對備考初級會計考試的困難,積極備戰。東奧小編為各位考生準備了《經濟法基礎》的考點,趕緊來學習吧。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行為及責任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尚不構成犯罪的: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4)其中的會計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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