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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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1.主體與對象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各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
【提示】財政部門是會計工作政府監督的實施主體。除財政部門外,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2.財政部門的會計監督
(1)財政部門會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①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③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④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等。
(2)賬戶查詢權
財政部門在對各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予以支持。
(3)保密義務
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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