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考點搶先預習
備戰2020年初級會計考試過程中,不能抱有僥幸的心理和不切實際的幻想,因為只會幻想而沒有行動的人,是永遠也體會不到勝利的喜悅。東奧小編準備《經濟法基礎》的高頻考點,抓緊時間學習吧!
代理記賬
1.代理記賬機構
(1)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2)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2.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辦理下列業務: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3.委托人的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4.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3)對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予以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
5.財務會計報告的簽章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負責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