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程序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考點搶先預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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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程序
一、起訴和受理
1.在法定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起訴期限
(1)議后再訴: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或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直接起訴——作為的行政行為
①作為的行政行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保護時限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直接起訴——不作為的行政行為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述期限(2個月)的限制。
3.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書寫起訴狀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提示】經濟仲裁應當以書面形式申請,民事訴訟、行政復議、勞動仲裁均可口頭起訴/申請。
二、審理和判決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下列案件可以調解:
(1)行政賠償、補償案件;
(2)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
2.審理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規章。
【相關鏈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3.上訴期
(1)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行政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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