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中止和中斷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考點搶先預習
確定2020初級會計考試目標,讓自己一天有一天的收獲,一步再一步的前進。東奧小編為大家準備了《經濟法基礎》每日一考點,趕緊來學習吧。
訴訟時效期間中止和中斷
表1-14
發生原因(事由) | 發生時間 | 效果 | |
中止 |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 (1)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 |
中止 |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 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 (2)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
中斷 |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訴訟時效進行中 | (1)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清零 (2)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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