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考點搶先預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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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基本理論
1.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權利人喪失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
【提示】只是勝訴權喪失,實體權利、起訴權、上訴權、申訴權等并不喪失。
3.由義務人主動提出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4.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5.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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