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管轄_2020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考點搶先預習
備考初級會計,付出就會有回報,希望各位2020年的初級考生們能夠堅持到底,東奧小編為大家準備了《經濟法基礎》科目中的一個核心考點——民事訴訟的管轄,各位考生快來學習吧!
民事訴訟的管轄
一、級別管轄
二、地域管轄
1.“原告就被告”
除另有規定外,民事訴訟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就原告”
下列民事訴訟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①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民事訴訟;
②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民事訴訟;
③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
3.專屬管轄
表1-11
糾紛類型 | 專屬管轄法院 |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 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
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 港口所在地法院 |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 (1)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 (2)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 |
4.一般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①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②特殊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5.其他特殊地域管轄規定
①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④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⑤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⑥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⑧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⑨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選擇管轄和共同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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