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相關知識點_2019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攻克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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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相關知識點
一、 印花稅的納稅人
1. 訂立、領受在我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的應稅憑證,或者在我國境內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印花稅。
2. 應稅憑證,是指《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的書面形式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
3. 印花稅的納稅人分為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和使用人。
4. 簽訂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均為印花稅的納稅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和鑒定人。
5. 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使用人為納稅人。
二、 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1. 合同
應稅合同包括買賣合同(動產)、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共11類合同。
(1)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2)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3)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征訂憑證,征收印花稅。
(4)企業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5)銀行同業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6)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不包括人身保險合同。
(7)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其中,技術轉讓合同中的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按照“合同”稅目征收印花稅;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收印花稅。
(8)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2. 產權轉移書據
應稅產權轉移書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書據;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股權(不包括上市和掛牌公司股票)、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解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3. 營業賬簿
對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征收印花稅,對其他營業賬簿不征收印花稅。
4. 權利、許可證照
應稅權利、許可證照包括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不動產權證書和專利證書。
5. 證券交易
證券交易是指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公司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發行的存托憑證。
三、 印花稅的計算
1. 稅率
印花稅的稅率包括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
2. 計稅依據
合同
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列明的價款或者報酬,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合同中價款或者報酬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具體包括買賣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中的支付價款、承攬合同中的支付報酬、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費用、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費、倉儲合同中的倉儲費、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額、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費以及技術合同中的支付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等。
【解釋】同一應稅憑證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并分別列明價款或者報酬的,按照各自適用的稅目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列明價款或者報酬的,按稅率高的計算應納稅額。
產權轉移書據
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列明的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產權轉移書據中價款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營業賬簿
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營業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
【解釋】對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征收印花稅,對其他營業賬簿不征收印花稅。
權利、許可證照
應稅權利、許可證照按件確定,每件5元。
證券交易
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以非集中交易方式轉讓證券時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前一個交易日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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