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相關知識點_2019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攻克一考點
2019年初級會計考試已經開始了,請后面批次的考生保持良好心態,利用最后的備考時間,把重點內容再復習一遍,小編祝愿大家輕松過關!
契稅相關知識點
一、契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1.契稅的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2.征稅范圍的基本規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出售、贈與、交換);
(3)房屋買賣、贈與、交換。
3.視同發生權屬轉移應當繳納契稅的情形
(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4)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4.不征收契稅的情形
土地、房屋的典當、繼承、分拆(分割)、出租和抵押,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二、契稅的計稅依據
1.只有一個價格的情況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不含增值稅的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2.無價格的情況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有兩個價格的情況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其計稅依據為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4.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為計稅依據。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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