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相關知識點_2019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攻克一考點
2019年初級會計考試已于5月11日正式開考,不知道參加考試的考生們考的如何?希望后面的考生抓緊時間復習哦!小編祝愿大家輕松過關!
房產稅相關知識點
一、房產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1.房產稅的納稅人
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產權所有人、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產權屬于國家的,其經營管理的單位為納稅人。
(2)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的,集體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3)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人。
(4)產權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5)產權未確定以及租典(租賃、出典)糾紛未解決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6)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2.房產稅的征稅范圍
(1)房產稅的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房屋,不包括農村。
(2)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屬于房產,不是房產稅的征稅對象。
二、房產稅的計算
1.從價計征
(1)應納稅額=房產余值×1.2%=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解釋】具體扣減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試題中會明確給出。
(2)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解釋】房產原值,是指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不得扣減折舊額。
2.從租計征
應納稅額=不含增值稅的租金收入×12%(或者4%)
【解釋1】(1)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2)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解釋2】個人出租住房,應納增值稅稅額=含稅銷售額÷(1+5%)×1.5%。
【解釋3】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3.特殊規定
(1)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房產所有權已經轉移給被投資方,由被投資方按照“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2)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經營風險的,視同出租,房產所有權未發生轉移,由投資方按照“租金收入”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3)對于融資租賃的房屋,以“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三、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8.納稅人因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截止到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