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所得_2019年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答疑精選
2019年初級會計考試即將開考,有準備,同學們心里就不會發慌,下面東奧小編為大家帶來經濟法基礎科目高頻答疑,大家快來學習吧!
【問題】
有點混淆了,請老師歸納一下,哪些是3.31,哪些是6.31
【答疑】
1.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2.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3.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4.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5.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6.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
7.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
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經濟法基礎》教務專家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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