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納稅人_2019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攻克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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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確定
一、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1.居民個人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
(2)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釋1】對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界定,我國稅法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
【解釋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xù)不滿5年的,或者滿5年但其間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情形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居民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xù)滿5年的納稅人,且在5年內未發(fā)生單次離境超過30天情形的,從第6年起,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非居民個人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2)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釋】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xù)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表5-5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 居民個人 | ||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 | 在境內居住 | ≥183天 | 居民個人 |
<183天 | 非居民個人 | ||
在境內不居住 | 非居民個人 |
3.境內所得的界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在中國境內開展經營活動而取得與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
(3)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所得;轉讓對中國境內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取得的所得;在中國境內轉讓動產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6)由中國境內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居民個人支付或者負擔的稿酬所得、偶然所得;
(7)從中國境內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
1.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5)經營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
(8)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所得。
2.綜合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第(1)項至第(4)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解釋】非居民個人取得第(1)項至第(4)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不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3.分類所得
納稅人(包括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取得第(5)項至第(9)項所得,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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