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征稅范圍_2019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攻克一考點
伴隨著5月份的到來,初級會計考試距離大家更近了,面臨考試,大家要記得放輕松,不要過于緊張,但是不可以懈怠,僅剩的這段備考時間里,一定要繼續努力!
消費稅征稅范圍
一、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解釋】只有特定的商品(15類)才征收消費稅,具體包括:煙、酒、高檔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成品油、摩托車、小汽車、涂料和電池。
1.煙(包括卷煙、雪茄煙和煙絲)
2.酒
(1)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白酒(包括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黃酒、啤酒和其他酒(果木酒、藥酒等)。調味料酒不征收消費稅。
(2)對酒精不征收消費稅。
(3)對飲食業、商業、娛樂業舉辦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產設備生產的啤酒,應當征收消費稅。
3.高檔化妝品
(1)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高檔美容、修飾類化妝品、高檔護膚類化妝品和成套化妝品。
(2)對“普通美容、修飾類化妝品”不征收消費稅。
(3)舞臺、戲劇、影視演員化妝用的上妝油、卸妝油、油彩,不征收消費稅。
4.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如鉆戒),以及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如珍珠、琥珀、珊瑚等)。
5.鞭炮、焰火
體育上用的發令紙、鞭炮藥引線,不征收消費稅。
6.成品油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航空煤油、潤滑油和燃料油7個子目。
7.摩托車
8.小汽車
(1)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乘用車、中輕型商用客車和超豪華小汽車等3個子目,不包括大型商用客車和貨車。
(2)電動汽車、沙灘車、雪地車、卡丁車、高爾夫車,不征收消費稅。
(3)汽車輪胎不征收消費稅。
(4)對貨車不征收消費稅;對企業購進貨車或者廂式貨車改裝生產的商務車、衛星通訊車等專用汽車,不征收消費稅。
【解釋】超豪華小汽車,是指每輛零售價格為130萬元(不含增值稅)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
9.高爾夫球及球具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高爾夫球、高爾夫球桿、高爾夫球包(袋)、高爾夫球桿的桿頭、桿身和握把。
【解釋】對高爾夫車,不征收消費稅。
10.高檔手表
高檔手表是指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類手表。
11.游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13.實木地板
14.涂料
15.電池
二、消費稅的納稅環節
1.生產環節
(1)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的,在銷售時納稅。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視同銷售,在移送使用時納稅。
2.委托加工環節
委托方是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3.進口環節
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繳納關稅、進口消費稅和進口增值稅。
4.零售環節
(1)金銀鉑鉆
①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鉆石及鉆石飾品僅在零售環節征收一次消費稅,在其他環節不再征收消費稅。
②其他貴重首飾(如珠寶首飾)和珠寶玉石,仍在生產環節(或者委托加工環節或者進口環節)征收一次消費稅,在零售環節不征收消費稅。
【案例】(1)甲商場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金銀首飾時,應按其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價款計算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2)甲商場銷售珠寶首飾時應繳納增值稅,但無需繳納消費稅。
(2)超豪華小汽車
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環節(或者進口環節)、零售環節兩次征收消費稅,在其他環節不再征收消費稅。
【解釋】自2016年12月1日起,對超豪華小汽車,在生產環節(或者進口環節)按現行稅率征收消費稅的基礎上,在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稅率為10%。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為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的納稅人。
5.批發環節
(1)只有卷煙在批發環節加征消費稅,不包括白酒、煙絲等等。
(2)卷煙在生產環節(或者委托加工環節或者進口環節)和批發環節兩次征收消費稅,在其他環節不再征收消費稅。
(3)批發企業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4)煙草批發企業將卷煙銷售給其他煙草批發企業的,不繳納消費稅。
(5)納稅人兼營卷煙批發和零售業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的,按照全部銷售額、銷售數量計征批發環節的消費稅。
【解釋】(1)卷煙“批發商向零售商”銷售卷煙,應繳納消費稅;(2)卷煙“批發商之間”銷售卷煙,不繳納消費稅。
表4-6 消費稅的納稅環節
應稅消費品 | 生產(委托加工、進口)環節 | 批發環節 | 零售環節 |
卷煙 | √ | √ | |
超豪華小汽車 | √ | √ | |
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鉆石及鉆石飾品 | √ | ||
其他應稅消費品 | √ |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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