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應納稅額_2019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攻克一考點
不知不覺間,4月的最后一天就這樣到來,距離初級會計考試又近了一步。今天的每日考點已經準備好,備考初級會計的小伙伴們,快來努力學習吧!
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計算
1.銷售額是否含增值稅
實行從價定率征收的應稅消費品,一般情況下,消費稅(價內稅)和增值稅(價外稅)的計稅依據是一致的,其計稅依據均為含消費稅而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如果銷售額為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時,必須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2.價外費用
(1)實行從價定率征收的應稅消費品,其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續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包裝費、優質費、儲備費等)。
(2)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不論企業采取何種方式或者以何種名義收取,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3.包裝物押金
(1)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一般不征稅。
【解釋】如果包裝物連同應稅消費品一并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2)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或者收取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消費稅。
(3)對酒類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啤酒、黃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也不管會計上如何核算,在收取時就應并入酒類產品的銷售額,征收消費稅和增值稅。
【解釋】啤酒、黃酒和成品油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包裝物押金不征收消費稅。
4.非獨立核算門市部
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二、自產自用
1.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視同銷售,在移送使用時納稅。
2.平均銷售價格還是最高銷售價格?
(1)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消費稅。
(2)納稅人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如無償贈送他人),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消費稅。
【解釋】在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時,上述兩種情況均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3.組成計稅價格
只有當納稅人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才需要計算組成計稅價格。
(1)實行從價定率的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消費稅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的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自產自用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成本×(1+成本利潤率)+自產自用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消費稅比例稅率+自產自用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三、委托加工
1.委托加工的界定
(1)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者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進行加工。
(2)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受托方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2.納稅義務人
委托方是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3.納稅地點
(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
(2)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5.計稅依據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征消費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才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征消費稅。
6.直接銷售
(1)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應計算繳納消費稅,但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7.連續生產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委托加工環節所納稅款(特定稅目)準予按規定抵扣。
8.組成計稅價格
(1)實行從價定率的應稅消費品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比例稅率)×消費稅比例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的應稅消費品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消費稅比例稅率+委托加工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四、已繳納消費稅的扣除
1.準予抵扣的情形
(1)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
(2)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高檔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高檔化妝品;
(3)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5)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6)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8)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為原料生產的成品油;
(9)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汽油、柴油為原料生產的汽油、柴油。
【解釋1】消費稅共計15個稅目,其中“酒”(葡萄酒除外)、“小汽車”、“高檔手表”、“游艇”、“涂料”和“電池”等稅目不涉及抵扣的問題。
【解釋2】卷煙批發企業在計算繳納消費稅時,不得扣除該批卷煙在生產環節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
【解釋3】納稅人用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外購(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寶、玉石的已納稅款。
2.準予抵扣的數量
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稅稅款,應按當期生產領用的數量計算。
【解釋】在計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時,如果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通過認證的,進項稅額可以全額抵扣,與當前生產領用的數量無關。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