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信用證_2019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攻克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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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信用證
1.國內信用證的特征
國內信用證是指銀行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開立的、對相符交單予以付款的承諾。
(1)信用證為以人民幣計價、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
(2)信用證結算方式適用于國內企事業單位之間貨物和服務貿易的結算。
(3)信用證只限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4)信用證按付款期限分為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即期信用證,開證行應在收到相符單據次日起5個營業日內付款。遠期信用證,開證行應在收到相符單據次日起5個營業日內確認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遠期信用證的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2.開證
(1)開證申請人申請辦理開證業務時,須提交其與受益人簽訂的貿易合同。
(2)開證行可要求申請人交存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保證等合法有效的擔保。
3.轉讓
(1)轉讓是指由轉讓行應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將可轉讓信用證的部分或者全部轉為可由第二受益人兌用。
(2)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
4.付款
如果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單據或者開證行已發出付款承諾,即使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及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開證行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付款。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