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_2019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攻克一考點
初級會計考試即將于5月11日起舉行,時間緊任務重,考生們要抓緊時間學習了。東奧小編為大家準備好了今天的每日一考點,請看下文。
支票
1.支票的基本當事人
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的開戶銀行)和收款人。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簽發支票時必須記載的事項
表明“支票”的字樣;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確定的金額;
付款人名稱(出票人開戶銀行);
出票日期;
出票人簽章。
【解釋1】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
【解釋2】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10月20日”的規范寫法是:零壹拾月零貳拾日。
【解釋3】所有票據(匯票、本票和支票)的“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均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解釋4】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匯票、本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不能由出票人授權補記。
【解釋5】支票的“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但并非“必須記載的事項”。出票人既可以授權收取支票的相對人補記,也可以由相對人再授權他人補記。例如,甲公司簽發支票給乙公司,但未記載收款人名稱。乙公司為支付貨款,直接將該支票交付給丙公司,丙公司將自己的名稱記載為收款人后(完成了補記),可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解釋6】支票的“金額”屬于“必須記載的事項”,但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支票的“金額”只能由出票人授權(相對人)補記,不能由相對人再授權他人補記。支票的“金額”經補記之后,才能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解釋7】單位簽發支票向其開戶銀行支取現金時,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解釋8】出票人為單位的,在支票上的簽章為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不包括合同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支票的出票人“預留銀行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如果甲公司在銀行預留的簽章為甲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簽章,甲公司在支票上的簽章只能是財務專用章(不能是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簽章。
【解釋9】如果出票人的簽章根本就不符合規定(如加蓋了合同專用章),該支票無效。
【解釋10】出票地和付款地并非必須記載的事項:(1)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該支票有效,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2)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該支票有效,以付款人(出票人開戶銀行)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3.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出票人的開戶銀行)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解釋1】支票的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的情形:(1)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2)空頭支票。
【解釋2】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被付款人拒絕付款后,將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4.委托收款
支票的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時,應作委托收款背書,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記載“委托收款”字樣和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戶銀行名稱,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5.法律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但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
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票人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6.支票的類型
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種。
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的為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支票上印有“轉賬”字樣的為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
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者“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解釋】現金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現金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