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本票_2019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攻克一考點
初級會計考試即將開始,各位小伙伴們再堅持一下,馬上就要迎來大解放了,祝愿大家都能輕松過關,順利取證?,F在來隨小編學習一下今天的每日一考點吧!
銀行本票
1. 銀行本票是由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
2.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
3. 銀行本票可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支取現金。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4. 簽發銀行本票時必須記載的事項
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
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確定的金額;
收款人名稱;
出票日期;
出票人簽章。
【解釋1】所有票據的“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均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解釋2】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解釋3】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5. 銀行本票的背書
記載“轉賬”字樣的銀行本票的收款人可以將銀行本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
記載“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不得背書轉讓。
【相關鏈接】現金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6. 提示付款期限
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在票據權利時效(自出票之日起2年)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者單位證明,可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銀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將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