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每日攻克一考點:仲裁
備考初級會計考試,考生們一定要懷著必勝的信念去努力,相信付出就會有回報,今天,小編為大家帶來《經濟法基礎》每日考點,快來學習吧!
仲裁
一、仲裁的適用范圍
1.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1)合同糾紛;
(2)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
【解釋】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不能提請仲裁。
3.下列仲裁不適用《仲裁法》,而由其他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
(2)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解釋1】勞動爭議可申請勞動仲裁,但勞動仲裁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解釋2】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二、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仲裁機構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解釋】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4.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協議
1.書面形式
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應當具備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3.仲裁協議的無效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4.有效的仲裁協議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5.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
(1)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6.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四、仲裁程序
1.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
2.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
【解釋】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為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仲裁員的回避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仲裁員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是否開庭?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5.是否公開?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解釋】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應當開庭、不公開進行。
6.當事人的和解
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7.仲裁庭的調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
(2)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五、仲裁裁決
1.仲裁裁決的作出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仲裁裁決書的生效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解釋】考生應當準確區分兩種情況:(1)不服: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