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每日攻克一考點:法的形式
為幫助廣大考生高效奮戰2019年初級會計考試,東奧小編為大家準備《經濟法基礎》每日攻克一考點,本篇內容為法的形式,希望大家認真學習。
法的形式
1. 法的形式
(1)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2)法律
①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②其他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3)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
(4)地方性法規: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5)行政規章
①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
②地方政府規章: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7)特別行政區的法
(8)國際條約
【解釋1】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1)國家主權的事項
(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罰
(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6)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7)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10)訴訟和仲裁制度
(11)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解釋2】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對“基本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解釋3】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解釋4】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
【解釋5】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不屬于法的形式。
2. 法的效力等級
(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2)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解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 法的適用原則
(1)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新法優于舊法)。
(2)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3)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4)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5)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注:以上知識點內容摘自郭守杰老師《經濟法基礎》授課講義,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