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不定項選擇: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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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項選擇題】
某市甲獨立礦山2017年10月發生如下經濟業務:
(1)開采原煤2萬噸將其中5000噸原煤直接對外銷售給乙公司,乙公司應付不含稅金額100萬元(不包括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甲煤礦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合同規定當月收取60萬元,剩余款項下月收取;
(2)將其中4000噸原煤移送使用以抵償欠丙公司的債務;
(3)將其中部分原煤用于連續加工洗煤,之后將一半洗煤對外銷售,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125萬元(不含運雜費);將另外一半洗煤自用于職工食堂;
(4)開采砂石30萬噸,銷售其中20萬噸;
(5)在水體下通過充填開采的方式開采鋁土礦,全部對外銷售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150萬元(不含運雜費)。
已知:煤炭適用的資源稅稅率為8%,當地省財稅部門確定的洗煤折算率為60%,砂石資源稅稅率為2元/噸,鋁土礦適用的資源稅稅率為6%。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以下問題。
1.甲煤礦將原煤對外銷售給乙公司,當月應納資源稅的下列計算中,正確的是( )。
A.0
B.60×8%=4.8(萬元)
C.100×8%=8(萬元)
D.40×8%=3.2(萬元)
2.甲煤礦用原煤抵償丙公司債務,當月應納資源稅的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將原煤抵償債務,不屬于銷售行為,不繳納資源稅
B.將原煤抵償債務,視同銷售原煤,但無銷售額,所以不繳納資源稅
C.將原煤抵償債務應納資源稅=100÷5000×4000×8%=6.4(萬元)
D.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其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
3.甲煤礦將原煤連續加工洗煤的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將原煤連續加工洗煤,原煤移送使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
B.將原煤連續加工洗煤,應納資源稅=125×60%×8%×2=12(萬元)
C.加工的洗煤對外銷售,應納資源稅=125×60%×8%=6(萬元)
D.加工的洗煤自用于職工食堂,不繳納資源稅
4.甲企業銷售砂石和鋁土礦,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銷售砂石應繳納資源稅=20×2=40(萬元)
B.銷售砂石應繳納資源稅=30×2=60(萬元)
C.銷售鋁土礦應繳納資源稅=150×6%=9(萬元)
D.銷售鋁土礦應繳納資源稅=150×6%×50%=4.5(萬元)
【所屬章節】
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答案及解析】
(1)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 :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所以甲煤礦對外銷售原煤給乙公司應納資源稅=60×8%=4.8(萬元)。
(2)正確答案:C,D
答案解析 :
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用于除生產洗選煤之外的用途的,視同銷售原煤,應繳納資源稅;發生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應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所以抵償債務應納資源稅=100÷5000×4000×8%=6.4(萬元)。
(3)正確答案:A,C
答案解析 :
選項AB: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自用于連續生產洗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選項CD: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煤后銷售和自用的,均以洗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所以對外銷售和自用的洗煤,分別計算應納資源稅=125×60%×8%=6(萬元)。
(4)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 :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實際銷售數量”(而非“生產數量”)為銷售數量,所以銷售砂石應繳納資源稅=20×2=40(萬元)。對依法在建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所以銷售鋁土礦應繳納資源稅=150×6%×50%=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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