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每日攻克一考點:捐贈的稅務處理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孫鵬2018-04-30 05:12:26
備考初級會計之路注定不是輕松的,你只有足夠的堅持,足夠的努力,才會有回報。東奧小編為大家準備了今天的每日考點。
捐贈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中的稅務處理
捐贈涉稅處理 | 捐贈渠道及用途 | 稅前扣除限額 | 扣除限額基數的構成 |
企業所得稅 | 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 “年度利潤總額”×12% |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總額 |
個人所得稅 | 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公益事業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 “應納稅所得額”×30%(法律規定可以稅前全額扣除的情形除外) | 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各稅目計算得來,指的是用扣除捐贈前的收入計算出來的應納稅所得額 |
兩稅 | 直接捐贈(不符合捐贈渠道) | 不得在稅前扣除 |
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全額扣除 | 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 |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 |
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 | 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 | |
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 |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 | |
向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 |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捐贈、通過特定的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 |
限額扣除 | 對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公益事業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 |
不得扣除 | 直接向教育、公益事業、災區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不得扣除 |
再遠的路,一步一步也能走完;再近的路,不邁開雙腳也無法到達。備考初級,要腳踏實地攻克每天的初級會計考點,祝大家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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