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財務會計報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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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財務會計報告(1)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二章會計法律制度
【知識點】:財務會計報告(1)
財務會計報告(1)
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相關鏈接1】總會計師是主管本單位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是單位會計工作的主要負責人。
【相關鏈接2】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負責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單位類型 | 財務會計報告簽章人 | |
自行記賬 | 不設總會計師 | (1)單位負責人 (2)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 (3)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
設總會計師 | (1)單位負責人 (2)總會計師(即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 (3)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 |
代理記賬 | (1)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 (2)委托人負責人 |
(4)統一口徑
企業應依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向有關各方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應當一致,不得提供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同的財務會計報告。
(5)審計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應當將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對外提供。
(6)保密義務
接受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未正式對外披露前,應當對其內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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