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 關于最長訴訟時效、勝訴權的疑惑[答疑編號:22645380]
在訴訟時效期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請問這里的勝訴權是不是就是權利人喪失了對義務人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權利,即不能起訴或者是起訴不能勝訴?第二個問題是請問實體權利不消失,那么起訴法院也不支持,這有悖常理啊。比如2012年12月1日乙借了甲100萬,承諾2013年1月1日還錢,但是到期之后乙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2015年1月2日甲提起訴訟,那么過了訴訟時效時候,就算你有甲有實體權利,乙也可以不用還錢了么?但是有最長訴訟時效20年啊,并且中間是因為乙一直承諾并且推脫還款日期。
答:尊敬的jasonyee 同學您好:
一、您的理解不完全正確,這是的喪失勝訴權并不是“權利人喪失了對義務人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權利”,而是權利人可以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也可以去法院起訴,只不過不能勝訴而已。
二、您舉的這個例子中“但是到期之后乙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這是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的。
老師給您舉個例子:1996年1月1日乙向甲借款100萬,承諾1996年3月1日還款,到期未還。則本案中最長訴訟時效期間20年的計算是自1996年3月1日-2016年3月1日。如果到期后乙一直“推諉”,或者甲每隔一段時間都會找乙要一次,這都是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只要在這20年之間都是合法的。如果甲最后一次要錢是2010年1月1日,乙仍未還款,甲也不再好意思要了,于是到2013年1月1日甲到法院去起訴乙(是可以起訴的),此時甲喪失的是勝訴權,即,法院不能判決甲贏,但是依然要受理這個案子。此后甲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即,其還可以通過任何合法方式向乙主張債權,如,甲每天都坐在乙家門口,乙實在受不了便償還了甲借款,這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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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許紫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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