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經濟法基礎》基礎備考點: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
【東奧小編】現階段進入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基礎備考階段,是全面梳理考點的開始階段,我們一起來學習2016《經濟法基礎》基礎備考點: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
【內容導航】:
(一)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
【章節關系】:
經濟法基礎 >> 第二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 第二節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知識點】: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2.滯納金: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包括:勞動合同的訂立、主要內容、履行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爭議的解決
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的計算繳納及享受的待遇、社會保險的登記與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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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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