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荼蘼”】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報名將于11月1日開始,預習備考也已經開始,2016東奧初級會計職稱網課正在火熱搶購中,為更好的幫助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生預習備考,請備考的考生先進行預習要點的預習,本篇為2016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要點:仲裁協議。
2016年《經濟法基礎》預習要點:仲裁協議
【預習要點】
1.仲裁協議的訂立
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必備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3.仲裁協議的效力
(1)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3)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4.對效力有異議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5.有效的仲裁協議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相關章節預習點】
第一章 總 論 | |
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 |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
|
仲裁 | |
民事訴訟 | |
行政復議 | |
行政訴訟 |
【預習要點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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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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