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荼蘼”】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預習備考已經開始,2016東奧初級會計職稱網課正在火熱搶購中,為更好的幫助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生預習備考,請備考的考生先進行預習要點的預習,本篇為2016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要點:法的形式。
2016年《經濟法基礎》預習要點:法的形式
【預習要點】
形式 |
制定機關 |
效力層級 | |
憲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國家的根本大法 | |
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 僅次于憲法 |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僅次于憲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 | |
地方性法規 |
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 地位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得與它們相抵觸 | |
自治法規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 可作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據 | |
特別行政 區的法 |
全國人大或特別行政區 | ||
行政規章 |
部門規章 |
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國務院所屬的具有行政職能的直屬機構 | 地位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得與它們相抵觸 |
政府規章 |
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民政府 | 政府規章除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外,還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 |
國際條約 | 不屬于國內法 | 與國內法有同樣的約束力 |
【要點點撥】
1.法律效力等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同級地方政府規章。
2.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不能作為發的形式。
【相關章節預習點】
第一章 總 論 | |
第一節 法律基礎 | |
法律基礎 |
|
法律關系 | |
法律事實 | |
法的形式和分類 | |
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
【預習要點相關內容】
2016年《經濟法基礎》相關考點通:法律基礎 點擊查看更多>>
東奧網站發布的知識點由于內容及時更新的需要發布的是往年內容,需要查詢最新知識點內容的考生請參考2016《輕松過關》系列參考書及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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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點撥】
注意主體、內容、客體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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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論 | |
第一節 法律基礎 | |
法律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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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系 | |
法律事實 | |
法的形式和分類 | |
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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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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