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混合銷售的確定
【東奧小編】新一輪的預習備考即將起航,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書,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容:《經濟法基礎》之混合銷售的確定
【學員提問】
請問電信公司提供電信服務同時也賣手機,這是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吧?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這不屬于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行為既涉及了增值稅應稅貨物(繳納增值稅)又涉及了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的情況。而您提到的行為,提供電信服務、銷售手機,二者都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都繳納增值稅,只是二者適用稅率不同,屬于增值稅的混業經營行為(初級教材未收錄本概念)。您理解一下,如果仍有不明晰的地方,歡迎您繼續提問。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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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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