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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稅務檢查
【知識點相關內容】
2016年《經濟法基礎》相關考點通:稅務檢查
(一)稅務檢查
稅務檢查是稅收征收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它是指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履行繳納稅款義務和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狀況所進行的監督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
(二)稅務檢查的職責
1.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三)被檢查人的義務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不得拒絕、隱瞞。
2.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向稅務機關如實反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的與納稅或者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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