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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資源稅計稅依據
【知識點相關內容】
2016年《經濟法基礎》相關考點通:資源稅
資源稅以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礦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實際銷售數量為銷售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移送時的自用數量為銷售數量;自產自用包括生產自用和非生產自用;
3.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銷售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4.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和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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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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