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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契稅征稅范圍
【知識點相關內容】
2016年《經濟法基礎》相關考點通:契稅
契稅以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作為征稅對象。土地、房屋權屬未發生轉移的,不征收契稅。契稅的征稅范圍具體包括: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一級市場);
2.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二級市場:包括出售、贈與、交換);
提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
4.贈與;
5.交換。
6.特殊情況,視同轉移:
(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4)以預購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5)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通過完成土地使用權轉讓方約定的投資額度或投資特定項目,以此獲取低價轉讓或無償贈與的土地使用權的;
(6)公司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征收契稅;
(7)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契稅。
注意:(1)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債權人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2)土地、房屋權屬的典當、繼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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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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