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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支付結算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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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經濟法基礎》相關考點通:支付結算概述
一、支付結算的概概念
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包括支票、本票、匯票)、銀行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資金從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的轉移。
二、辦理支付結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國目前使用的人民幣非現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結算方式。
解釋:(1)“三票一卡”是指三種票據(匯票、本票和支票)和銀行卡。
(2)結算方式包括匯兌、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三、辦理支付結算的原則
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原則。
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原則。
3.銀行不墊款原則。
四、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
(1)所謂“偽造”是指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例如偽造出票簽章、背書簽章、承兌簽章和保證簽章等。
(2)所謂“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
(3)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提示: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4)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①單位、銀行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至少2個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②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1個章):為個人本名的簽名或蓋章。
2.填寫各種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范。
(1)關于收款人名稱。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2)關于出票日期。
①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
②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當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當在其前加“壹”。
實際日期票據日期
月為“壹”、“貳”和“壹拾”的前加“零”
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
日為“拾壹”至“拾玖”前加“壹”
(3)關于金額。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二者不一致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金額大小寫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不能以大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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