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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知識點相關內容】
2016年《經濟法基礎》相關考點通: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1.勞動合同的解除的含義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2.協商解除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由勞動者主動辭職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法定解除
(1)勞動者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②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④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⑤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⑥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⑦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⑧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⑨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⑩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⑪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⑦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⑩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⑪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⑫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終止的含義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自動歸于消滅,或導致雙方勞動關系的繼續履行成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滅的情形。
2.勞動合同的終止的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⑬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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