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復議申請
(1)當事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行政復議申請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3)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4)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三)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1.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2.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 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 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4.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5.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6.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7.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 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 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四)行政復議決定
1.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2.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3.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②適用依據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提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5.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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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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