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勞動仲裁調解協議
【東奧小編】新一輪的預習備考即將起航,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書,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容:《經濟法基礎》之勞動仲裁調解協議
【學員提問】
教材57頁勞動調解程序第2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
58頁第8條里的調解又說:“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
者兩個不是一樣的嗎,為什么一會是調解員和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后生效,一會又是仲裁員簽名蓋章,雙方簽收后生效。求老師解答。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這里針對的是勞動調解;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勞動爭議仲裁是兩個獨立的組織。
58頁第8條說:“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這里是仲裁庭的調解。
這兩個不是一樣,勞動爭議可以先有調解組織調解,所以是調解員和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后生效;申請仲裁后,仲裁庭也可以調解,所以是仲裁員簽名蓋章,雙方簽收后生效。
祝您學習愉快!
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荼蘼
- 上一篇初級: 【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貸記卡和準貸記卡的區別
- 下一篇初級: 【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銀行卡計息和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