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合同糾紛
【東奧小編】新一輪的預習備考即將起航,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書,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容:《經濟法基礎》之合同糾紛
【學員提問】
甲公司與乙公司發生買賣合同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甲公司在起訴乙公司時,可以選擇的人民法院有( )。
A.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B.合同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
老師,這道題可以全選嗎?教材上是寫的標的物所在地、合同簽訂地也是可以的嗎?怎么樣正確的理解這都題?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合同糾紛,當事人事先可以約定管轄的法院,是從5個法院中選擇其中之一,有原告所在地法院 被告所在地法院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 標的物所在地;如果事先沒有選擇管轄的法院,那么只能從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中選擇,所以本題答案是AC,不能選BD。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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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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