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東奧小編】新一輪的預習備考即將起航,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書,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容:《經濟法基礎》之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單項選擇題
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納稅人發生的下列行為中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的是( )。
A.某門窗商店銷售門窗的同時負責安裝
B.某餐廳提供餐飲服務的同時向其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
C.某汽車修理廠提供汽車修理服務的同時銷售汽車零配件
D.某大型商場既從事商品銷售,又從事餐飲服務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建筑業、金融保險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等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符合上述條件的只有選項A。選項BD屬于兼營行為,選項C提供的汽車修理服務和銷售零配件都是增值稅征稅范圍,所以不屬于混合銷售行為。
【學員提問】
看了答案就一直在想A和C 的區別就在于A中提供門窗安裝服務沒有確定為增值稅勞務嗎?主營門窗銷售肯定是增值稅業務了?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A是銷售貨物同時提供屬于營業稅中的“建筑業”服務,是混合銷售行為。C選項是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即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提供增值稅銷售貨物的勞務,屬于普通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如果您還有不明白的地方,歡迎您繼續提問。
祝您學習愉快!
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荼蘼
- 上一篇初級: 【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 下一篇初級: 【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營業稅征稅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