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視為訂立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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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選內容:《經濟法基礎》之視為訂立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學員提問】
郭老師第九講 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視頻約32:40處例題4 D選項問題
例題:2012年7月5日,王某到甲公司上班,甲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選項D:若甲公司2013年10月5日與王某補訂了勞動合同,王某有權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郭老師講解 D入選,我怎么覺得不對呢 應該給11+3=14月雙倍工資呢。
按教材P37 (4)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甲公司在2013年7月5日起就應和王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0月5日訂合同不應該補這3個月的么?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要弄清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適用的前提是什么。
我們看一下這里的法條來理解一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看老師畫黃線的部分,一個是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一個是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有出現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的時候,也就是出現上面說的那三種情形的時候,才適用上面的2倍工資的規定。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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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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