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荼蘼”]東奧會計在線初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2015年度全國會計資格考試輔導教材《經濟法基礎》答疑(一)。
2015年度全國會計資格考試輔導教材《經濟法基礎》答疑(一)
1. 請問輔導教材對新政策沒有及時更新的內容,是按教材所寫備考還是按新政策備考?
解答:以考試大綱確定的內容和范圍為準。
2. 請問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但社保繳費不滿15年,企業可以辭退該職工嗎?如果可以,需要付經濟補償金嗎?
解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達到法定條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3.第54頁第3行“違約金是約定的,是指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和競業禁止的約定而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補償。勞動合同法禁止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服務期和競業禁止之外的其他事項與勞動者約定違約責任”與第67頁倒數第10行“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是否矛盾?
解答:不矛盾。關于競業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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