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荼蘼”】本篇為2015《經濟法基礎》第五章高頻考點: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考情分析】
考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五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一節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相關考點通】:
2015年《經濟法基礎》考點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高頻考點】: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地點
1.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3.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二)納稅期限
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征,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征,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三)納稅申報
按月或按季預繳的,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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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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