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荼蘼”】本篇為2015《經濟法基礎》第二章高頻考點:勞動調解。
勞動調解
【考情分析】
考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二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第一節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內容
【相關考點通】:
2015年《經濟法基礎》考點通:勞動爭議的解決
【高頻考點】:勞動調解
(一)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大型企業盡量設立調解委員會);
2.依法沒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二)調解員
對于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企業,其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三)勞動調解程序
1.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1)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2)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3)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4.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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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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