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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經濟法基礎》預習知識點:房產稅計稅依據
【知識點相關內容】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房產的計稅價值或房產的租金收入,其稅率實行比例稅率。
1.從價計征: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
計稅余值=房產原值×(1-10%~30%)
(1)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
(2)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計稅規定:
、俜惨苑课轂檩d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诩{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3)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予以區別對待:
①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按照“房產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谝苑慨a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經營風險的,視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
對融資租賃的房屋:以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租賃期內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從租計征
房產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計繳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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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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