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傷殘待遇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3.遺屬待遇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五)工傷保險費用的支付途徑
(1)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①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②住院伙食補助費;
③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④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⑦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⑧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六)特別規定
1.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上限與下限:
上限不超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下限不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同基本養老保險費)
2.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3.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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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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