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經濟法基礎》之民事訴訟
【東奧小編】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教材,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容:《經濟法基礎》之民事訴訟
單項選擇題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則訴訟時效期間計算適用的情形是( )。(2007年)
A.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不受影響,繼續計算
B.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障礙消除后繼續計算
C.已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待障礙消除后重新計算
D.權利人可請求法院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該予以中止。
【學員提問】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不在最后六個月內,但是不可抗力持續時間超過了訴訟時效最后的時間能中止時間嗎?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生權利行使障礙,并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起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所以您說的情況可以發生中止,既然中止了就暫停計算了哦,所以即使超過了原來的最后訴訟時效期間,還是中止,直至該障礙消除。
祝您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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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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